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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把反腐故事看得津津有味,一来是为反腐力度拍手叫好,一来是每个反腐故事总有它值得叹息、深思之处。武汉市纪委在长江日报开设“见微思纪”专栏,用发生在武汉活生生的典型案例,告诉大家那根“红线”到底在哪,依据何在


作者:长江日报记者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扶雳


工商副所长错误核发执照还拒不认错改正,背后究竟有什么理由?说起这些官僚病,群众都反感得很!这样的病江汉区纪委去年以来“治”了不少,“小官巨腐”的典型案件就查处了14起。




案例一:工商副所长错误核发执照还拒不认错改正


一家养生馆的委托代理人携伪造和涂改的申请材料到工商所办理工商登记,为同事代班的副所长在没有进行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当天核发了工商执照。昨日从江汉区纪委获悉,这位被举报后拒不认错的副所长受到行政警

    

蔡某某今年58岁,1983年入党。2015年4月16日,租赁在某小区内的汗蒸养生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携伪造和涂改的申请材料,到江汉区工商局某工商所登记窗口办理登记。因办证窗口人员李某某住院请假,分管登记工作的副所长蔡某某顶替李某某接待了陈某某,并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程序审查。

    

在未核实申请书是否为申请人本人签署,也没有核实经营场所和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蔡某某便在房产证复印件上加盖了“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条形章,后又认可了陈某某在条形章内冒充申请人柏某签名的行为。之后,蔡某某认定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受理并核准,于当天核发工商执照。

    

汗蒸馆租赁的房屋作为住宅楼却办理了工商执照,此事被小区居民举报。办案人员说:“面对相关利害人投诉举报汗蒸养生馆工商登记违法时,蔡某某态度生硬,拒不承认自己的过错,不愿作出撤销其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行政处理。对此,群众反应极大,通过媒体将此事进行了曝光。曝光后,区工商局对蔡某某给予了行政警告。”

    

条例原文


《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32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以下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扣发奖金;(五)诫勉谈话;(六)暂停执法活动;(七)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八)辞退;(九)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33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34条规定,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32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管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32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35条规定,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等行政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32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对负主管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32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

    

第36条规定,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辞退、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中给予撤职处分的,可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32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对负主管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处分,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32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第112条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官僚主义作为机关病政治病要治

    

提及某些部门或干部,老百姓经常感慨“官僚得很”。的确,“官僚主义”作为机关病、政治病,在现实生活中时有所见,群众十分反感,要治。

    

根据行政法普遍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合理行政原则,即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为的同时,应尽到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防止有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可以认为是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必要的行政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南方网。


案例二:不达条件却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小区内的KTV噪音扰民屡遭投诉,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张某某却对此敷衍塞责,周边群众投诉其“行政不作为”,这名干部被诫勉谈话

    

2012年10月,某小区内的某KTV开始试运行后,因营业时间噪音扰民,多次遭到周边居民投诉。经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KTV噪音排放超标。环境监察大队启动执法程序,对其下达责令停业整顿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KTV拒不履行。

    

2013年12月30日,区法院对该KTV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使其停业。但2014年1月9日,区环保局又向区法院提交撤回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的书面申请。区法院鉴于该KTV已停业,且申请强制执行的区环保局撤回2万元罚款执行,于2014年1月13日结案。

    

办案人员介绍,43岁的张某某作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未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KTV噪音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被周边群众投诉“行政不作为”。“表面上看,在这个过程中,张某某把所有该走的程序都走完了,但实际上对KTV违法行为的处置降低了质量和标准,在未形成免除行政处罚决定条件的情况下,还主动向区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导致最终处置效果不佳,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办案人员还发现,张某某向区法院撤回行政处罚申请的时间也“很凑巧”——一周后,即2014年1月16日,新法规《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开始施行,“这意味着该KTV排放噪声超标问题,开始由区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张某某这么做是为了脱掉自己的责任”。


条例原文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其中第十项情形是“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第7条规定,“具有本办法第6条(八)至(二十五)项所列情形的,追究单位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执纪者说: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得到执行


形式主义是个坏东西。它被列在“四风”之首,足见其积弊之深、危害之大。形式主义就是注重表面超过内容、注重形式超过实效的思想和行为,它知行不一、不求实效。

    

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得到执行。不以法律强制作为后盾的处罚决定,就像无焰的火,不亮的光,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仰,甚至诱导群体性违法。

    

对噪音排放超标的查处,始终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环保部门、城管部门的执法重点。处罚执行虽难,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  


图片来源金虎时评网。



案例三:街道干部休病假期间私自出国不报告


一名街道干部在休病假期间私自出国,未经批准,回国后也未向组织报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江汉区纪委办案人员昨日介绍,50岁的刘某199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某街道办事处副调研员。2009年,刘某办理了因私护照,次年与一外籍人士登记结婚。2015年5月12日,刘某持护照出国探望生病的丈夫,直至7月22日回国。

    

办案人员说,2015年7月,全市排查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的情况,查到了刘某出国(境)的记录,这才发现她出境没有向上级报告,也没有经区委组织部批准,“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她坦言那段时间自己也生病了,就向上级请了病假,再算上自己的探亲假等,在国外待了两个多月。接到上级组织的电话后,她立刻就回国了,也承认了自己违反组织纪律的错误”。

  

条例原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3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其中第三项内容是“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第17条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有事不能瞒着组织

    

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有事瞒着组织,是典型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表现。组织纪律和组织规矩是处理各级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党员干部应增强纪律意识,主动向组织汇报,接受组织的监督,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自觉敬畏党规党纪,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都是群众十分反感的毛病,  坚决查处类似行为,体现的不仅是党规党纪的不可逾越,更是对群众负责。



出品:长江日报全媒体  编辑:蔡欣星 校对:胡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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